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月嫂服务合同纠纷,厘清了家政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2025年7月,王女士聘请李阿姨担任月嫂,约定服务45天,总费用1.8万元,并支付500元定金。合同约定,月嫂提前解约需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李阿姨服务7天后便自行离岗,称雇主要求过严、额外安排家务。她要求按每日400元结算7天工资,扣除定金后主张2300元。王女士则以月嫂玩手机、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李阿姨已实际提供7天服务,应获得相应报酬,但其擅自提前离岗构成违约。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情扣除2天工资作为补偿,判决王女士支付1500元。
法官提醒,家政服务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费用及违约责任。出现纠纷应理性维权,保留好证据,既不能随意扣薪,也不可擅自违约,诚信履约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