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易动决策网报道 随着“十五五”规划将低空经济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完善的无人机管理法规体系已成为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我国无人机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5年12月,实名登记航空器已超320万架,全年飞行架次与时长均创历史新高。产业在农业、物流、巡检等领域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面临安全监管、空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性挑战。

此前,针对无人机的管理规定较为分散。2024年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作为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填补了法律空白,确立了“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平衡产业发展与安全需求。
该条例构建了科学分类的管理框架。依据性能指标,将无人机分为微型至大型五类,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管理:中大型无人机需取得适航许可,其操作人员须考取操控员执照;而微轻型无人机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管理流程则相对简化。这种分类施策的模式,兼顾了安全底线与运营效率。
在监管层面,条例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的综合管理机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航、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共同覆盖从生产、销售到飞行的全链条监管。通过落实“唯一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实名登记等制度,并借助一体化监管平台,实现了对飞行活动的有效追溯与动态管控。
此外,法规优化了空域资源配置,划设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实施分类管理。在确保机场、军事区等重点区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可供无人机运行的融合飞行空域,为产业发展释放了资源空间。
这一法规体系的完善,不仅回应了防范“黑飞”、扰航、隐私侵犯等安全风险的迫切需求,也为低空经济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奠定了制度基础。它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明确了创新发展的法治边界,为我国把握全球低空经济发展机遇提供了坚实的规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