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易动决策网报道 “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近期伴随“摸摸党”试用手机、“演出服穿完就退”等现象频现,这一规则的适用边界引发社会讨论。法律界人士指出,“无理由”并不等同于无条件,消费者行使权利时仍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消费者沈先生在一年内先后下单12部手机,均在七天内申请退货。法院审理认为,其反复购买并退货的行为已超出合理消费范畴,构成权利滥用,有悖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的初衷,最终判决支持商家拒退决定。
另一则案例中,北京张女士购买一款高价手表试戴后申请退货,因表带出现轻微折痕影响二次销售,被商家拒绝。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认定“商品完好”是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关键前提,试戴产生的使用痕迹导致商品无法保持原有品质,因此不支持其退货请求。
上述案例显示,退货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理查验商品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以体验为目的的频繁退货或造成商品价值贬损的行为,可能不被法律所支持。分析指出,个别滥用规则的行为不仅增加商家经营负担,也侵蚀了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最终可能抬高整体消费成本,损害其他消费者权益。
“七天无理由退货”旨在为远程购物提供“冷静期”,弥补信息不对称,而非成为“免费试用”的渠道。专家提醒,网络交易的健康运行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维护诚信底线,消费者应合理、善意行使权利,商家也需明确标注退货条件,共同促进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生态。